- 索 引 号:11620300438260106W/2026-28154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
- 发文机关: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标 题: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金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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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市人社局起草了《金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2日。反馈意见请发送至邮箱gugugigi@foxmail.com。联系电话:0935-8216206。
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金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市人社局起草了《金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2日。反馈意见请发送至邮箱gugugigi@foxmail.com。联系电话:0935-8216206。邮寄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0号,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收(邮政编码:737100)。
附件:金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7日
金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严控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核定用工计划内,由市人社局统一发放工资的编制外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二)单位自筹经费的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三)警务辅助人员、消防文员、书记员等另有专门管理规定的编外人员。
第三条 临聘人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从严控制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总量管控、只减不增”,严格控制临聘人员规模,杜绝无计划、超范围聘用;
(三)人岗相符原则:根据岗位需求设定聘用条件,确保临聘人员技能、资质与岗位职责相匹配;
(四)权责统一原则:明确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做到管人与管事相结合、责任与权限相统一;
(五)公平公正原则:在招聘录用、薪酬分配、考核评价等环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临聘人员平等权益。
第四条 临聘人员的管理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市人社局:负责临聘人员用工计划审核、招聘指导、薪酬标准制定、用工行为监督、权益保障维护和临聘人员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临聘人员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经费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与资金监管;
用人单位:作为临聘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用工计划申报、岗位设定、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待遇落实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用工计划与招聘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严格按国家及财政规定,不得超出财政承受能力自行招录人员;编内人员能够保障工作的,不得新增编外人员。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临聘人员出现辞职、退休等情形,应提前向市人社局申请核减临聘人员。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招聘临聘人员,可向市人社局提出招聘申请。市人社局按照“按需设岗、总量管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新招聘人员占用本单位临聘人员空缺指标。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聘用临聘人员,应严格执行“按需设岗、以岗聘人”,仅可设置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岗位,不得设置核心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关键岗位,不得安排临聘人员独立履行行政职权。用人单位应明确临聘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涉密文件、涉密信息的起草、保管、传递、处理等涉密相关工作;
(二)人事招录、任免、考核等内部核心管理工作;
(三)财务收支审批、票据管理、资金核算等财务核心工作;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类工作;
(五)其他国家和省、市规定不得由临聘人员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 应聘的临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履职能力;
(三)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原则上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本单位到期退出的城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临聘人员应聘原则上可不受年龄及学历限制;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可优先选聘至本单位有空缺指标的临聘人员岗位。
第九条 临聘人员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设定笔试或面试等招聘环节进行招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在拟聘用人员报到前,向市人社局提交包含《金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增减变更审批表》《金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认定审批表》及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应纸质资料,经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方可通知拟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拟聘用人员报到后,设置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不发放绩效工资;试用期结束后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市人社局将其纳入市直临聘人员统一管理序列,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台账。
第三章 薪酬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临聘人员薪酬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具体标准暂按《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薪酬的意见》(金人社发〔2023〕80号)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临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从临聘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基数按国家、省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最低不低于本市当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临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应发额,缴存比例为10%(单位缴存5%、个人缴存5%)。单位缴存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个人缴存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临聘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按照国家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临聘人员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临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岗位培训。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作为临聘人员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临聘人员日常管理办法,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临聘人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 市人社局统筹安排对临聘人员按年度进行考核。用人单位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具体组织对本单位临聘人员进行考核,一般与在编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统筹推进。
第十六条 临聘人员考核组织与程序。
(一)组织实施:市人社局统一下发临聘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用人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考核方案并向临聘人员公开;
(二)综合评议:临聘人员进行个人总结(必要时述职),考核工作小组通过民主测评、查阅工作台账、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等方式,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三)结果备案: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考核等次,拟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人员需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用人单位按市人社局规定时限完成考核结果备案,并将考核资料存入临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与等次。
(一)考核内容:以临聘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核心,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政治素养、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出勤情况、履职成效和廉洁自律情况,可结合岗位实际纳入专项工作贡献、荣誉获得等加分项;
(二)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具体评定标准按市人社局年度考核相关规定执行;临聘人员5人及以上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4人及以下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或市人社局核定;
(三)特殊情形处理: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的,正常参加年度考核并根据实际表现确定档次;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天数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档次;因工伤治疗停工留薪期不计入病假、事假累计时间。
第十八条 临聘人员考核结果作为临聘人员绩效工资发放、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按临聘人员考核结果合理拉开绩效工资发放差距。
(一)考核优秀的,优先考虑续聘,绩效工资予以适当倾斜;
(二)考核合格的,可正常续聘;
(三)考核基本合格的,由用人单位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绩效工资按相应比例核减;
(四)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并及时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及损害的;
(四)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相关义务,经提醒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因身体状况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天数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个人或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包括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作、合伙经营企业以及私自承包、租赁企业;
(九)其他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或本办法明确的应当解除用工关系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临聘人员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等相关经费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保障,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拨付,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用人单位应建立临聘人员经费使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费申领、核算、支付流程,确保经费使用真实、合规,不得虚报冒领、超标准发放或违规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临聘人员管理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开展以下监督检查:
(一)用工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无计划、超计划聘用,或擅自变更岗位性质、突破岗位禁入范围等问题;
(二)招聘流程合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公开招聘程序,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公示备案等环节是否规范;
(三)薪酬社保落实情况:是否按本办法规定发放绩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无拖欠、克扣、漏缴等情况;
(四)资金使用安全情况:经费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挤占、超范围开支等违反纪律行为;
(五)日常管理与考核情况:是否落实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运用是否合规,有无弄虚作假等情况;
(六)在岗合规情况:是否存在吃空饷、顶岗替岗等违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临聘人员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市人社局每季度开展1次临聘人员管理专项监督,重点核查资金使用安全、人员在岗、是否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情况;
(三)联合抽查: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织,随机抽取用人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强化监督刚性。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人社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向用人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用人单位须按期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临聘人员存在虚报信息、违规领取待遇等行为的,依法追缴违规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解除用工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出台的有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